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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