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在目录登记批准之前确认的对价列报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
答:国家给予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在实务中常见以下两种情形。情形一,发电企业应收电费中所包含国家给予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通常在发电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登记批准后,才会由国家相关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电人, 然后由购电人支付给发电企业。而发电企业申请目录的时间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上网批准至目录登记批准之间的时间间隔往往超过 1 年。在目录登记批准之前, 发电企业已无其他履约义务,该款项收取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一般情况下可列报为“应收款项”。情形二,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销售汽车,将从政府取得相应补贴,此部分补贴金额需 要在所销售汽车行驶 2 万公里后才有权收取。在所销售汽车行驶 2 万公里之前,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尚未拥有“无条件收款权”,因此应将收取合同款项的权利列报为合同资产。在后续期间符合“无条件收款权”条件时再转入应收款项。
【问题 93】合同约定了保证性质保,确认合同收入时质保对价列报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答:合同约定了保证性质保,企业质保金能否收回,取决于发生质量问题后,企业能否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决,即质保金不仅存在信用风险,还存在潜在的义务和风险, 不属于无条件收取合同的权利,因此应当列报为合同资产。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horsesring.com/wenda/5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