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成本有哪些?
答: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成本包括两类: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 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 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是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 履约义务的资源;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是取得合同的相关增量成本,通常与履行履约义务无关,沉没成本不能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率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此外,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 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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