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客户提供续约选择权,哪种情况下可进行简化处理?
答:企业向客户提供续约选择权,且是一项重大权利时,如果客户行使该权利购买的额外商品与原合同下购买的商品类似,且企业将按照原合同条款提供该额外商品的, 则企业可以无需估计该选择权的单独售价,而是直接把其预计将提供的额外商品的数量以及预计将收取的相应对价金额纳入原合同,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是一种便于实务操作的简化处理方式。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每件 2000 元的价格向客户销售 A 产品,数量不限, 客户可以选择在合同到期时以与原合同相同的条款续约一年。这款产品通常每年提价 20%,由于行使续约选择权的客户可以按原合同价格(低于当年的市场价格)购买 A 产品,企业认为该续约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且符合简化处理的条件。因此,企业可以无需将原合同的交易价格分摊至该续约选择权,而是直接按照每件 2000 元的价格确认原合同和续约后的合同下销售的 A 产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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