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业务能否分拆为多个履约义务(如硬件、软件产品分拆) ?是否能够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答:系统集成通常是指将软件、硬件与通信技术组合起来为用户解决信息处理问题的业务,集成的各个分离部分原本就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集成后的整体的各部分之间能彼此有机地和协调地工作,以发挥整体效益,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由于系统集成上述特点,通常难以满足履约义务分拆的条件,即单个组成部分往往不能为客户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多数情况下系统集成作为一项履约义务。系统集成如果是“交钥匙”工程,可以理解为一种“合并产出”,只有整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发挥作用。企业建造过程中,如果客户既不能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能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所以一般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除非符合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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