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后,当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升高时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可收回性?之前确认的收入是否可以调整?
答: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五项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同时 之前确认的收入不应调整,一般情况下应该考虑之前确认收入对应的合同资产和(或)应收款项余额是否存在减值,如存在减值,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提减值准备。在停止确认收入的后续期间内,当合同成立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horsesring.com/wenda/5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