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清税注销?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对于注销原因非“迁移、合并分立”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发起税务注销即办申请,专窗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和经办人信息,发起税务注销即办流程。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允许容缺承诺,即财务负责人可以容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诺),容缺承诺情况下,若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承诺,仅将法定代表人纳入D类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3.对符合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纳税人可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专窗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清算”;纳税人不愿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专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项告知书)》。若纳税人符合即办条件且无未结事项的,专窗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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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对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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