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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