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发现之前符合条件但是没有享受,还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horsesring.com/wenda/28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