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增值税附征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附件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8.第11~13列“其他扣除”:包含“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分别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当月(次)允许扣除的金额。
(2)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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