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纳税人为分支机构,人数与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政策条件,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系统不允许选择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该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解决措施:首先核实该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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