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人未能在2023年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区分以下情形:
1.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需确定2022年是否缴纳),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具体以各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缴环节,待遇发放由医保部门负责,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具体待遇问题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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