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1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防城港市范围内租赁、销售不动产项目所得的个人所税核定征收率进行重新明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租赁土地、场地及其他财产和应税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土地、场地及其他财产,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三)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2.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二、个人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本公告涉及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网络拍卖等所有拍卖方式拍卖的个人房产。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下载:防城港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2020版)
防城港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2020版)
编号 | 行 业 | 征 收 范 围 | 计税依据 | 征收率 |
1 | 租赁 | 住房(30000元以下,含) | 收入总额(不含税价) | 1% |
住房(30000元以上) | 1.2% | |||
商铺和其他房产(30000元以下,含) | 1.5% | |||
商铺和其他房产(30000元以上) | 2% | |||
2 | 销售不动产(不含个人通过拍卖市场、网络拍卖等所有拍卖方式拍卖的个人房产) | 住房 | 1% | |
商铺和其他房产 | 2% |
本表适用于个人取得租赁以及转让应税房产的所得,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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