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但实际残疾人在企业上岗工作不滿1年就离职了,是否适用残疾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对于企业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情形,如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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