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决定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2019年第3号修改)做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条第三项,增加内容为:“个人租赁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2019年第3号修改)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2019年第3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

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3年XX月XX日

 

附件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XX号第三次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三)个人租赁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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