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税费政策管理,推进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工作,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我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6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箱发送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nncxs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0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30022)。
三、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意见。链接网址: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5.26.wps
附件2 关于起草《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附件1.
关于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以下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经清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根据税费政策管理工作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发布公告公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推进税收政策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份,并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决定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2019年第3号修改)做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条第三项,增加内容为:“个人租赁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2019年第3号修改)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2019年第3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
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3年XX月XX日
附件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XX号第三次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三)个人租赁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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