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 年4 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 12 个月租金 144 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您在 2023 年 4 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 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 12 万元。其中,2023 年1 月-3 月的月租金超过 10 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 年4 月-12 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 15 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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